
澳洲观察

在澳申请承认与执⾏中国法院判决的路径及费用考量
Jul 1, 2024
5 min read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法律事务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尤其是在涉及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对于那些在外国胜诉的当事人来说,了解如何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这些判决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解析在澳大利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两种主要途径及其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的程序要点和费用估算,以帮助您更好地应对跨境法律挑战。
1. 澳⼤利亚承认与执⾏外国判决的路径及法律依据
在澳大利亚,有两种途径可以用来申请确认和执行来自外国法院的判决(新西兰是个例外,因
为它受到特殊协议的约束):
是依照《外国判决法(1991)》(以下简称《外国判决法》)的条款,该法规对选定国家的判决在澳大利亚境内的法律效力给予确认;
是依靠普通法(Common Law)的程序来进行认定,这一途径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国家。
(1)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定承认与执⾏
根据《外国判决法》第 5 章内容,若澳大利亚政府与颁布判决的另一国家(或地区)之间建立
了实质性的互惠关系,那么该法律就将适用于那个国家(或地区)。这种互惠原则只适用于那
些带有金钱支付责任且具有终结性质的判决。
目前已有 36 个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外国判决法》在澳大利亚法院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然
而,中国⼤陆的法院做出的判决目前还没有被这部法律所涵盖。
(2)适用普通法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
当《外国判决法》无法适用于某些外国法院的判决时,申请在澳大利亚法院认可并执行外国判
决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提交基于普通法的申请。在这个程序中,寻求执行外国判决的一方作为
原告,重新在澳大利亚对被判决的债务人发起诉讼:
判决的债权人有权在原判决支持的款项范围内,提出确认债权的诉讼;或者
债权人还有权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运用“禁止反言原则”来防止债务人在新一轮的诉讼过程中,提出或可能提出任何与原先外国判决不一致的声明或抗辩理由。
(3)澳⼤利亚承认与执⾏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程序
对于以上两种程序的申请,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具体包括:
外国法院行使的管辖权须是澳大利亚法院所认可的;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须是终局性的;
该案件须已经建档;
被判决的债务人需承担责任;
判决的双方当事人需要与澳大利亚的案件当事人相同;
判决的金额须是明确的;
判决不应因被告未出庭或执行该判决可能违反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等理由而被撤销。
(4)举证责任的分配
通常,想要在澳大利亚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方通常还需召唤专业人士作为证人,来证明该外
国判决确实是符合其国家的管辖要求的。
原告确立了外国判决具有可执行性后,基于相关拒绝事由进行的抗辩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不能通过声称外国法院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的方式,对外国判决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抗辩。
(5)澳⼤利亚承认与执⾏外国法院判决的要点
被申请人是否是中国常住居民;
中国法院是否向当事人合法有效地送达法律文书;
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公正 的情形,作出即决判决是否对自然正义的否定;
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是否违背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被申请人是否进行有效抗辩;
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是否会造成滥用诉讼程序;
外国判决是否是刑事判决或税务事项的判决。
2. 截止目前,澳洲承认和执⾏中国判决情况(不完全统计)

注:B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2022] NSWSC 749 属于中国法院作出的⺠事和解声明也获得了澳洲法院的支持。
3. 澳⼤利亚承认与执⾏外国判决的主要费用估算(备索)
法院费用
律师费用
专家证人费用
翻译费用
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了解并正确运用澳大利亚的法律途径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跨境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一环。无论是依赖《外国判决法》还是普通法程序,提前掌握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程序细节,能够有效提高判决执行的成功率。同时,合理预估相关费用,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面对复杂的跨境法律事务,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亦不容忽视。
注:普通法(Common Law)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源于英格兰,并且在许多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中得到了传播和实施,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地。普通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判例法:普通法制度高度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尤其是高级法院的判决。这些判决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还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指导作用。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参考以往的判例,这种做法被称为“判例法”。
法官造法: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仅是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还负责在某些情况下创造法律。当现行法律无法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时,法官可以根据先前的判例和法律原则来作出判决,从而创造新的法律规则。
灵活性:由于普通法高度依赖判例,而判例可以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这使得普通法体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重视过去的判例:普通法体系强调遵循过去的判例,这种做法被称为“判例的约束力”或“ stare decisis”。这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新的案件时需要尊重并遵循过去法官在类似案件中作出的判决。
总的来说,普通法是一种以法官判决为主要来源,注重判例的法律体系,它强调法官在解释和创造法律方面的作用,以及判例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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