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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ney University

澳洲观察

真假贷款案:一桩失败的澳洲房产投资背后的信任与托付

Sep 20, 2024

6 min read


blackCAPstone "中国出海,澳洲落地"系列文章(一)


随着中国投资者越来越多地涉足澳洲市场,跨国投资中的法律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
很多时候,情义和信任使朋友之间的合作看似自然而然,但一旦涉及大额资金和项目不如意,友情往往在法律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本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原本看似充满商机的投资机会最终演变为诉讼纠纷。本案的教训对有意进行澳洲投资的人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案件背景:从朋友合作到法律纠纷

这是一个发生在澳洲的真实投资案件,法院最近刚刚作出判决。为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章进行了相应的改动。

邓先生和欧先生本是朋友,两人多年前相识后关系融洽。邓先生长居中国,在中国经营房地产投资;先生则在澳洲深耕,熟悉澳洲房产投资业务。作为朋友,先生经常帮邓先生处理一些澳洲事务。在这种友谊基础上,两人逐渐开始讨论更大的投资合作。


几年前,欧先生向邓先生推荐了一个看似极具潜力的投资机会:澳洲的一处房地产项目,资金缺口75万,开发商承诺一年内回报率40%。面对如此高回报,又有欧先生的加持,邓先生心动了,决定投资。


但邓先生仍然有所顾虑,毕竟他人不在澳洲。出于对风险的考虑,他决定:

第一步:将75万澳元全部打入了欧先生独资的澳洲公司的账户;
第二步:这笔资金被分为两部分:
第一笔贷款(40万澳元):邓先生通过欧先生的独资公司将40万澳元转给开发商公司,年利率是40%。这部分资金的贷款合同由邓先生与开发商公司直接签订。
第二笔贷款(35万澳元):欧先生通过其母亲的名义将这35万澳元借给开发商公司,年利率也是40%,欧先生的母亲和开发商公司签署了贷款合同。与此同时,邓先生与欧先生之间就该笔35万澳元贷款还另外签署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利息为20%。这样,欧先生就可以获得20%(40-20=20)的利率差作为项目回报。

后来,开发商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邓先生就第二笔贷款(35万澳元)对欧先生在澳洲法院提出了诉讼。


最近,法庭判决邓先生胜诉,欧先生需偿还35万澳元的本金,以及超过62万澳元的利息 —— 令人震惊的是,要偿还的利息已经远远超过了本金。


2. 争议焦点:第二笔贷款是真贷款,还是代为投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邓先生关于第二笔贷款的安排,是否做了虚假陈述,隐瞒了其真实目的,并因此误导欧先生签署该协议。


欧先生认为:邓先生做了虚假陈述,为了促使欧先生签署上述协议,邓先生要求欧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公司贷款35万澳元,他提供了两个理由:

1. 让欧先生作为投资人(借款人)能够合法地监督开发项目;

2. 他为欧先生介绍这个开发项目提供一笔介绍费作为报酬,约为350,000澳元的20% 。

但是,邓先生的真实意图实际上是,希望通过让先生承担偿还35万澳元的款项及其利息来降低其投资风险(无论开发商是否能够偿还这笔款项)。邓先生并未告知欧先生这一真实原因,导致欧先生在误解的情况下签署了贷款协议。


欧先生表示,他的真实角色只是帮助邓先生推进他已经决定在澳洲投资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由欧先生名下公司代为邓先生向开发商全额贷款750,000澳元。如果邓先生告诉他,提议他从邓先生那里借款并再借给开发商公司,目的是降低邓先生在投资中的风险,他就不会同意这种贷款安排。


再者,所有资金都是从邓先生流向欧先生公司,然后再流向开发商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资金流入欧先生个人手中,所以该贷款安排应该与欧先生个人没有关系。欧先生与邓先生的个人贷款协议(以及收据)仅仅是记录欧先生公司支付的资金来源于邓先生而已。


欧先生进一步辩称,这笔钱只是象征性的借款,且邓先生曾表示不会严格要求还款。因此,欧先生认为他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署了贷款协议。


邓先生则坚持认为,35万澳元是正常的贷款,有合同为证,欧先生应履行还款义务,无论是否项目是否成功,无论开发商是否成功还款。


3. 法院判决

澳洲法院认为,欧先生是一位拥有MBA学历且投资经验丰富的商人,在澳洲有过大型房地产开发的经验,他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这个开发商项目的风险。尽管欧先生辩称贷款协议只是形式上的安排,但法官认为证据清晰(有欧先生亲自签署的贷款合同),邓先生从未表示过放弃还款要求,所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欧先生需根据贷款协议,偿还35万澳元本金以及超过62万澳元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欧先生要偿还的利息已经远远超过了最初的本金。利息的累积效应让原本35万澳元的借款成本急剧上升,最终达到了62万澳元以上,几乎是本金的两倍。


4. 邓先生与欧先生的经验与教训

邓先生的经验与教训
1)精明的风险意识与教训

邓先生在投资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强的风险意识,选择将贷款分成两部分并让欧先生参与项目监督,以此降低风险。这显示出他对项目的谨慎。然而,尽管有这种精明的规划,邓先生依然没有完全避免法律风险,因为贷款安排并不够明确(给了欧先生一定的反驳空间,所幸法官支持了邓先生的诉求)。

2)情义与法律并行

邓先生学到的另一重要教训是,朋友之间的信任不能替代法律保障。虽然他信任欧先生,但事实证明,友情无法在商业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邓先生明白,在跨国商业合作中,法律条款必须优先于个人信任,这才能真正确保投资的安全。

欧先生的经验与教训
1承担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从欧先生的角度看,他在本案中承担了本不属于他的法律责任。他认为本案就是代为投资,通过母亲的名义借出的35万澳元实际也是邓先生的投资,并认为邓先生不会追究还款责任,然而,这种未明确的责任分配最终导致他陷入困境。欧先生学到的教训是,任何商业合作都必须明确合同条款和还款责任,不能依赖个人关系或情感做出假设。

2友情与商业的分界

欧先生对邓先生的信任让他忽略了合同的严肃性,这导致了本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未来的合作中,欧先生必须意识到,友情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本案给投资者的实用建议

1)签署合同前必须清楚理解法律责任

无论合作伙伴是朋友还是商业伙伴,签署合同后,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不要因为信任而忽略条款的正式性和严肃性。


2不要对合同的执行抱有不合理的假设

欧先生在本案中错误地假设邓先生不会严格执行合同。不要假设合同不会被执行,尤其是基于私人关系,所有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3)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邓先生与欧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重要的法庭证据。这告诉我们,即便是非正式的交流记录,在法律诉讼中也能成为关键证据。在处理商业合作和投资决策时,确保有正式记录以备不时之需至关重要。


4)合同条款应尽量清晰明确

尤其是在涉及还款、利息和违约责任的条款时,合同必须清晰、易懂,避免未来的纠纷。如果邓先生与欧先生的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欧先生只有在从开发商公司收回贷款后才需向邓先生还款,欧先生的法律责任将会更清晰。


5)情义与法律的界限

即使是朋友之间的合作,也不能忽略法律责任。情义可以作为合作的基础,但绝不能取代法律责任。双方应通过正式的法律条款保障各自权益,而不是依赖友情或口头承诺。


6)利息累积远超本金:不可忽视的财务风险

开发商未能按时还款,导致欧先生不仅需要偿还35万澳元本金,还需要支付超出本金的巨额利息。这说明,利息的累积效应极具破坏性,最终偿还的金额可能远超借款初始金额。投资者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必须明确了解利息条款的潜在风险,避免陷入利息累积的陷阱。


7)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处理大额资金和复杂交易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建议能有效帮助你避免法律风险,确保你的利益得到保障。欧先生在套用了邓先生与开发商公司的模版与邓先生签署了合同,没寻求专业律师意见,导致承担了诉讼失利的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我们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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